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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8〕24号)文件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市本级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30天奖励假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申报办法:由用人单位凭出生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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