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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中旬,市社保局接省人社厅发文(浙人社函〔2018〕24号)确认: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30天奖励假按规定核发放生育津贴。为确保女职工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市社保局及时对市本级需补发情况进行预估,初步确定在此期间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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