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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 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作者:tangzy 来源: 日期:2016-6-21 9:03:35 人气:86 评论:0 标签:
关于启用 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0      信息来源:      作者: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点击量:1747      字体:【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关于启用

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嘉社保〔201621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9号)精神,2015年我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51719元。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590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2930元。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基数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基数为4010元),从6月起启用,并补缴5月份缴费基数差额。

同时,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的规定,对2015年度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参保职工按此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工资低于2590/月的参保职工按照2850/月(2590/月的110%)执行,高于2590/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5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948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991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207元。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201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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