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人力社保惠企政策清单
类型:最新信息 | 发表时间:2016年07月08日 | 阅读次数:2645次 |
一、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26项)
1、企业稳岗补贴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50%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嘉人社〔2015〕151号
2、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3、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期限为1年社保补贴。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4、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的50%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5、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社保补贴
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6、新开办企业吸收接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税收减免
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浙军转干〔2002〕4号
7、创业贷款和贴息
小微企业招用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等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的50%贴息。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嘉兴银发〔2014〕169号
8、创业贷款担保费补助
对指定担保机构提供免费创业贷款担保的,按年度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对其他担保机构提供创业贷款担保的,按年度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的0.5%给予担保费补助。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嘉兴银发〔2014〕169号
9、创业孵化补助
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创业园,重点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的创客空间。将一次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调整为创业孵化补助,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经营满1年)给予主办方25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补助总额分别提高到50万元、30万元。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10、创业小镇一次性建设补助
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小镇”的镇(街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11、农村劳务合作社社员商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农村劳务合作社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每年100元/人保费补贴,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12、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奖励
年收入达到120万元、吸纳社员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由当地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依据:嘉政办发〔2012〕145号、嘉人社〔2014〕178号
13、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奖励
被认定为嘉兴市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市本级由市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每家补助2万元。
依据:嘉政办发〔2012〕155号、嘉人社〔2016〕9号
14、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
被认定为“嘉兴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单位,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见习单位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见习补助;对安排研究生见习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补助总额提高到15万元。其中省级见习基地不超过20万元、国家级见习基地不超过30万元。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15、先进见习基地奖励
主要内容: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的见习单位,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16、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不超过6个月,见习单位要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补助,其中省级见习基地补助80%、国家级见习基地补助100%。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嘉人社〔2014〕1号
17、见习基地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助
见习人员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助标准为每人200元。
政策嘉政发〔2015〕102号、嘉人社〔2014〕1号
18、见习基地见习管理补贴
高校毕业生见习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信息管理系统,达到考核要求的,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50元的见习管理补贴,每年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19、见习基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见习单位招(聘)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20、见习基地招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补贴
见习单位招(聘)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可按企业职工补缴见习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见习单位补缴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21、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2万元的岗位补贴和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22、公益性岗位补贴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政府安排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期限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嘉人社〔2015〕168号
23、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站,按指导服务后成功就业创业的人数,给予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每人2000元的补贴;对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按指导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人数,给予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每人2000元的补贴。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24、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公共培训实训服务补贴)
对社会力量创办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的公共培训(实训)基地,按开设培训项目数,给予每项5万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25、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进入市级创业项目库的,给予项目开发单位每项2000元的补贴,创业项目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成功创业1年以上的,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3000元的补贴。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26、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指导服务补贴)
被聘为创业导师并进入创业导师库,按规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按其指导创业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培训合格者进入市级创业培训师资库的创业培训教师开展创业跟踪指导的,可按上述规定给予补贴。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二、支持浙商浙企创业创新的优惠政策(3项)
27、浙商企业引进海外人才补贴
浙商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补贴。同时,我市予以1:0.8省政府奖励资金配套。
依据:浙人社发〔2011〕358号、嘉组通〔2012〕13号
28、浙商企业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
浙商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培养计划。
依据:浙人社发〔2011〕358号
29、浙商企业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
对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优先推荐申报省“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优先选派“金蓝领”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进行短期进修培训。
依据:嘉人社〔2012〕71号、嘉人社〔2012〕128号
三、支持企业引进培育人才的优惠政策(14项)
30、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补助
企业新招用(从市外引进)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相关部门审定,参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技师不超过18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给予企业补助。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31、浙江省“金蓝领”培训补贴
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选派紧缺型职业(工种)、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的企业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到国外知名企业、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和研修。
依据:浙人社发〔2011〕289号
3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纳税优惠
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按规定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依据:嘉人社〔2012〕71号、嘉人社〔2012〕128号
33、企业高层次人才优先入住嘉兴人才公寓
落实企业高层次人才租房优惠政策,符合《嘉兴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优先租住嘉兴人才公寓。
依据:嘉人社〔2012〕128号
34、企业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对引进的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嘉兴购买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每人50万元购房补助;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人选等国家级重点人才每人30万元购房补助;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前三位获得者每人20万元购房补助;“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每人20万元购房补助;博士研究生每人8万元购房补助;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财政给予50%的购房补助,最高为30万元;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购买首套住房,财政给予8万元购房补助。
依据:嘉委办发〔2015〕70号、嘉委〔2009〕35号
35、企业高层次人才津贴
1、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省特级专家在聘期内每月津贴2000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以及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在聘期内每月津贴1000元;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培养人员在培养期内每月津贴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市第六批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在培养期内每月津贴500元。2、嘉兴市杰出人才重点资助、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在培养期内每月津贴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
依据:嘉委办〔2005〕67号、嘉委办发〔2015〕70号
36、对企业外出招聘人才实行招聘补贴
对参加本市组织赴市外(境内)人才招聘活动的企业,由财政给予交通、住宿费50%的经费补贴。对参加本市组织赴境外人才招聘活动的企业,由财政给予50%的经费补贴
依据:嘉委办发〔2015〕70号
37、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经费资助
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重点资助培养人员25名,第一层次50名,第二层次200名,第三层次400名。省财政对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及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8万元和4万元经费资助。第三层次培养人员资助人数控制在培养人员总数的20%,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3万元经费资助。市或县(市、区)财政和培养人员所在单位分别按1:1比例配套资助。
依据:浙委办〔2011〕15号、浙财社〔2011〕160号
38、浙江省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5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凡在浙江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万元;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分两类,一类资助每人5万元,二类资助每人3万元;浙江省优秀博士后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5名,每人奖励1万元。
依据:浙人社发〔2011〕346号、浙财社〔2012〕115号
39、嘉兴市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企业引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嘉兴科研工作站两年期间按规定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人不低于3万元的生活补助费和4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依据:嘉委办〔2005〕67号
40、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资助
省财政给予聘请“海外工程师”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每人10万元年薪资助,每人次在企业研究院工作3年以上的可以有两次资助。
依据:浙人社发〔2013〕139号
41、省级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资助
对企事业单位的引智项目予以资助,最高每人每项 4.5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专家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零用费。同时,对列入我市引智项目计划的,由当地财政给予1-2万元的经费资助。
依据:浙人社发〔2009〕206号、嘉委办〔2005〕67号
42、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
对于留学回国人员从事的科技活动项目,由人力社保部按照资助类别分别给予10-20万的重点项目资助,5-10万的优秀项目资助,2-5万的启动项目资助。同时,我市根据文件要求做好1:1资金配套工作。
依据:人发〔2001〕33号、嘉委办〔2005〕67号
43、“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资助
给予入选的高层次外国专家适当经费补助。补助方式为第一年补助10万元,第二年补助20万元,第三年经考核合格后补助3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引进外国专家的科研工作条件。
依据:嘉委办发〔2013〕62号
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3项)
4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分别按初级工不超过500元、中级工不超过800元、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技师不超过18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紧缺急需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
依据:嘉政发〔2013〕66号、嘉政发〔2015〕102号
45、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获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600元。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46、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
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企业评价认定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初级工不超过500元、中级工不超过800元、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技师不超过18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的60%给予补贴。
依据:嘉政发〔2013〕66号、嘉政发〔2015〕102号
五、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的优惠政策(2项)
47、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社保扶持
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依据:浙政办发〔2013〕42号
48、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社保扶持
“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依据:浙政办发〔2013〕118号
六、降低企业成本(2项)
49、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由1.5%降为1%。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依据:嘉政办发〔2016〕28号
50、降低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率
市本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用人单位分别按在职职工人数和退休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7%和3.5%缴纳。全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0.5%执行。根据基金累计结存情况下调市本级工伤保险费率。
依据:嘉政办发〔2016〕28号
七、项目资助(10项)
51、新建农村劳务合作社一次性补助
对新建的农村劳务合作社给予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政策,鼓励农村劳务合作社吸纳本地农村闲置劳动力,其中吸纳社员50—150人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吸纳社员1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依据:嘉政办发〔2012〕145号
52、百村引智示范项目资助
选择具有推广价值的农业引智成果,每年在20个行政村进行推广,资助标准为每村每项3万元。
依据:浙人社发〔2009〕206号
53、嘉兴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班资助
支持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活动,对列入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班办班计划的,给予适当补助。
依据:嘉政发[2013]66号
54、嘉兴市公共培训(实训)基地资助
对由企业创办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的公共培训(实训)基地,当地财政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依据:嘉政发〔2013〕66号
55、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省财政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列入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范围;优先推荐参评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对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列入省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范围,并可优先推荐“浙江省首席技师”、“钱江技能大奖”、“中华技能大奖”评选。
依据:浙人社发〔2011〕206号
56、嘉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市(县、市)财政对确定的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3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确定的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优先列入嘉兴市高技能人才评价认定单位,可申报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并按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补助。对确定的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优先推荐各项评选。
依据:嘉人社〔2012〕82号
57、企业用工情况动态监测经费补助
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完善和扩大监测企业样本范围。对被县(市、区)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纳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的监测经费补助。
依据:嘉政发〔2015〕102号
58、浙江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资助
对列入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计划重点类项目给予8万元资助,一般类项目给予5万元资助。
依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
59、嘉兴市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资助
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各类高级研修班。对列入年度继续教育高研班办班计划的,给予适当补助。
依据:嘉人社〔2012〕128号
60、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资助
给予列入省级现代服务业高级研究班计划项目3万元资助。
依据:浙政发〔2008〕55号、浙政发〔201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