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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海宁市生育保险政策有重大调整

作者:tangzy 来源: 日期:2016-1-5 10:35:17 人气:152 评论:0 标签:
2016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有重大调整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部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    一、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0.8%调整为0.5%。    二、提高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调整(罗列部分):正常阴道分娩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剖宫产从4000元提高到5000元;宫外怀孕手术从4500元提高到5000元。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调整(罗列部分):放置、取出节育环均从70元提高到400元;开腹取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从930元提高到3000元;皮下埋植剂放置术、取出术分别从140元、80元提高到500元;输卵管结扎术从280元提高到1000元。    参保职工施行本款第(一)项手术时,同时施行本款第(二)项手术的,其第(二)项手术费用按标准的50%予以补偿。    三、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期的计算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开始,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为止。生育待遇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不变,可就近到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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